危房检测-危房检测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2016
危房检测-危房检测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2016

3.1 鉴定程序
3 基本规定
3.1 鉴定程序
3.1.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鉴定范围和内容。
3.1.2 鉴定实施前应调查、收集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应进行现场查勘,制定检测鉴定方案。
3.1.3 应根据检测鉴定方案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应采用仪器测试、结构分析和验算。
3.1.4 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应在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3.1.5 应按本标准第7章的相关规定出具鉴定报告,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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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鉴定方法
3.2 鉴定方法
3.2.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地基危险性状态和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危险性等级按下列两阶段进行综合评定:
1 第一阶段为地基危险性鉴定,评定房屋地基的危险性状态;
2 第二阶段为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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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三层次进行:
1 第一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危险构件和非危险构件两类。
2 第二层次为楼层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u、Bu、Cu、Du四个等级。
3 第三层次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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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综合评定原则
6.2 综合评定原则
6.2.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房屋的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程度判定为基础,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
1 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
2 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
3 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4 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5 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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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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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将房屋评定为D级;
2 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综合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的状况后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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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对传力体系简单的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影响范围直接评定其危险性等级。
7 鉴定报告
7.0.1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的建筑、结构概况以及使用历史、维修情况等;
2 鉴定目的、内容、范围、依据及日期;
3 调查、检测、分析过程及结果;
4 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5 鉴定结论及建议;
6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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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鉴定报告中,应对危险构件的数量、位置、在结构体系中的作用以及现状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可通过图表来进行说明。
7.0.3 在对被鉴定房屋提出处理建议时,应结合周边环境、经济条件等各类因素综合考虑。
7.0.4 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1 减少结构使用荷载;
2 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3 架设临时支撑;
4 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 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7.0.5 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5 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