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鉴定-房屋检测鉴定加固-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5021-2021
房屋鉴定-房屋检测鉴定加固-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5021-2021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保障既有建筑质量、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防止并减少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和更新活动中的工程事故,提高既有建筑安全水平,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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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和加固必须执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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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遵循先检测、鉴定,后加固设计、施工与验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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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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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既有建筑应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应依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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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1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2 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3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4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6 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7 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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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加固:
1 经安全性鉴定确认需要提高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2 经抗震鉴定确认需要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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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2 既有建筑的加固应进行承载能力加固和抗震能力加固,且应以修复建筑物安全使用功能、延长其工作年限为目标;
3 既有建筑应满足防倒塌的整体牢固性,以及紧急状态时人员从建筑中撤离等安全性应急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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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2.0.6 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固设计;不得将鉴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
2.0.7 既有建筑的加固施工必须进行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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